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详解五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保全措施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不是保全的必然结果。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经典例题】2006年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 )。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答案】D
(九)欠税清缴制度: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级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需要阻止出境人,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执行。
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1)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税款的追征。
①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在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多缴纳税款与少缴纳税款的原因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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