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班讲义三十二
第一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2013 年新增)(★★★)
二、票据行为(★★★)( P218 )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 1 ·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行为有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 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B. 持票人明知转让者转让的是盗窃的票据,仍受让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C. 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不合法,则票据行为也不合法
D.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承担责任
【答案】 ABD
【解析】( 1 )选项 B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选项 C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例题 2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 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 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 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 BCD
【解析】( 1 )选项 AB :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2 )选项 CD :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3. 票据行为的代理
( 1 )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章的,则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 2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 3 )越权代理
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解释】甲授权乙出票,但出票金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如果乙超越代理权限签发了 120 万元的票据,则甲承担 100 万元的票据责任,乙承担 20 万元的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P220 )
【解释】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 1 )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 2 )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 3 )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 3 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 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 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 B
【解析】当事人可以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权利;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合法取得票据权利。
2.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 1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相关链接 1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相关链接 2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解释】( 1 )如果持票人以胁迫、欺诈等“恶意”手段取得票据,肯定不享有票据权利;( 2 )如果持票人“善意”、“无对价”取得票据,则要看其前手的情况:如果其前手干干净净,则持票人也平安无事;如果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就要受到“牵连”;( 3 )如果持票人“善意”、“对价”取得票据,则享有 100 %的票据权利,不会受其前手的“牵连”。
( 2 )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解释】只要持票人依法举证,表现其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证明其票据权利,就能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 3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 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 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 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 BC
【解析】( 1 )选项 B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选项 C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 )选项 AD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 100 %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四、票据权利的补救(★★)( P221 )
1. 挂失止付
( 1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2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3. 普通诉讼
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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