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六章2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管理人的资格(P255-256)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P256-257)(2008年新增)(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
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
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
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
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指定(P255)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4、管理人的更换(P258)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直接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5、个人担任管理人(P256)(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2009年新制度)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管理人的报酬与职责
1、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①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②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③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④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⑤在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⑥在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⑦超过 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4)为防止重复记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
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答案】ABD
【解析】(1)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2)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的职责(P260)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解释】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例题?单选题】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A、甲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千叶公司的营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
【解析】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
3、管理人职责的限制(P274)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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