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四章13
第八节 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1、公司解散的原因(P161)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司法解释(2009年新增)(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解释】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例题1?多选题】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
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答案】CD
【例题2?单选题】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条款是( )。
A、公司不设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经理担任
B、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答案】D
【解析】(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3)选项C: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4)选项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例题3】疏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拥有十辆货车的运输企业,甲是该公司股东。2010年4月1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汽车全部卖掉转而从事广告制作,甲认为广告制作业没有前途而坚决反对,但因甲只有10%的股权,该决议仍得以通过。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拟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可以有效维护自己利益的有( )。
A、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B、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并分配剩余财产
C、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D、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出公司
【答案】CD
【解析】(1)选项A: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2)选项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本题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条件;(3)选项C: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例题4】甲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5%的表决权。甲与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长期意见不合,已有两年未开成公司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甲与其他股东多次协商未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有( )。
A、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C、将股权转让给另外两个股东退出公司
D、经另外两个股东同意撤回出资以退出公司
【答案】AC
【解析】(1)选项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2)选项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公司连续5年盈利可以分配利润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本题所述情形并不属于三种法定情形之一;(3)选项C: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自己的出资额;(4)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撤回出资,否则将构成抽逃出资。
二、公司清算
1、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P161)
(1)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仅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
(2)在清算组未成立前,仍然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清算组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应当以“公司”名义进行。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清算组(P162)
(1)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2009年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解释】具有上述情形,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2009年新增)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
【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3、债权登记(P16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外商投资企业】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债务的承继方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其同意该债权、债务承继方案。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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