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指南
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24种类别。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区设有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报名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一般每年4~5月报名。
2.2008年全国医师资格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具体以考点通知为准。
考试时间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时间一般在9-10月份。
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时间为2008年7月1日-7月15日。
四川和甘肃考区08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时间将推迟至8月1日至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9月20(星期六) | 9月21(星期日) | |||
9:00-11:30 | 14:00-16:30 | 9:00-11:30 | 14:00-16:30 | |
执业医师 | 第一单元 | 第二单元 | 第三单元 | 第四单元 |
执业助理医师 | 第一单元 | 第二单元 |
考试科目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基础医学综合、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三部分。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1、2.
科目 | 比例 | 临床 | 比例 | 口腔 | 比例 | 公共卫生 |
基础科目 | 17% |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 17% | 生物化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 | 13% | 生理学、生物化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
专业科目 | 75% | 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 75% |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预防医学、临床综合(内科基础、外科基础) | 75% |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内科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毒理学、临床综合(内科基础) |
公共科目 | 8% | 卫生法规、预防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 8% |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 12% | 卫生法规、社会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表2. 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
科目 | 比例 | 临床 | 比例 | 口腔 | 比例 | 公共卫生 |
基础科目 | 17% |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 | 17% | 生物化学、药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口腔组织病理学 | 13% | 生理学、生物化学、药理学 |
专业科目 | 75% | 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 | 75% |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口腔预防医学 | 75% | 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
公共科目 | 8% |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 8% |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 12% | 卫生法规、社会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技能考试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2、口腔类:
?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 3)正常离体磨牙;
?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告单、X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3.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二、考试实施
(一)考试实施的基本要求
1.实践技能考试采用多站测试的方式,考生依次通过考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考点根据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设置规模,合理安排考生的考试时间;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考生应携带的物品(如身份证明(军官证、护照)、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并提前10天通告考生;
3.考生持“准考证”应考,考试机构或组织要严格把关,考前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明,并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审核;
4.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进行测试;
5.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值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
6.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过程中,不得对人体进行创伤性操作;
7.在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采用2名考生相互操作时,要男女考生分开,并至少为女考生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担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同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各考站的考官原则上不能来自同一单位(医院)。
(三)临床类考试实施
1.考试内容与方法:每个考生必须依据《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以下三个考站的测试,测试时间共60分钟,每站设考官2-3名。
(1)第一考站:病史采集与病例分析。考试方法主要采取计算机显示试题,口述回答。
(2)第二考站:基本技能操作与体格检查10考试方法采用医学教学模拟人、标准体检者及考生相互进行操作。考官在考生进行操作时或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3)第三考站:体格检查2(心脏听诊和肺/腹部听诊)与辅助检查结果判读(包括心电图、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判读),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生据此提出诊断、诊断依据,并回答主考官提出的相关问题。
2.考试项目数量及分值:
考站 | 考试项目 | 分值 | 考试时间(分钟) | 考试设备 | 考试方法 | |||
第一考站 | 病史采集 | 15 分 | 35 分 | 10 | 21 | 试题卡 | 笔试 | |
病例分析 | 20 分 | 11 | ||||||
第二考站 | 基本操作技能 | 20 分 | 38 分 | 11 | 21 | 医学教学 模拟人 |
| |
体格检查 1 | 18 分 | 10 | 体检模特或考生(男女考生分开进行) | |||||
|
| 心脏听诊 | 5 分 |
| 4 | 8 |
|
|
肺部听诊 | 5 分 | 4 | ||||||
| 小项目 | 3 分 | 2 | 8 | ||||
大项目 | 4 分 | 2 | ||||||
心电图 | 小项目 | 3 分 | 2 | |||||
大项目 | 4 分 | 2 | ||||||
医德医风 | 3 分 | 2 | 2 | |||||
合计 | 100 分 | 60 |
考试题型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 5 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 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开始叙述一个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2个~3个相关问题,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但测试要点不同,且问题之间相互独立。
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 线粒体肿胀
*B.核碎裂
C. 胞质嗜酸性增强
D. 胞质脂滴增加
E. 自噬泡增多
(二)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T 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 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 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 甲状腺癌伴出血
C. 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 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亚急性甲状腺炎
(三)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查体:T 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1.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 穿孔性阑尾炎
B. 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 绞窄性肠梗阻
D. 急性胰腺炎
*E. 急性盆腔炎
2.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 无色清亮液体
*B.棕褐色液体
C. 胆汁样液体
D. 脓性液体
E. 血性液体
3.治疗方针应是
A. 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 中药与针刺
C. 补液抗炎
*D.紧急手术
E. 纠正休克后手术
(四)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1~3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1.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 有无外伤史
*B.家族史
C. 不良习惯
D. 口腔卫生习惯
E. 有无服药史
2.重点检查项目是
A. 牙髓活力
*B.X线片
C. 松动度
D. 外周血象
E. 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3.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 全身头颅X线
*B.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 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 药物过敏试验
E. 内分泌检查
(五)B1型题(标准配伍题)
(1~2共用备选答案)
A. 血源性
B. 腺源性
C. 损伤性
D. 牙源性
E. 医源性
1.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2.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下面按照类别逐一举例介绍。
合格标准
2007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线
科目 | 分数线 | 科目 | 分数线 |
临床执业医师 | 350 |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 180 |
口腔执业医师 | 350 |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 188 |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 305 |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 174 |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 | 360 |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 186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 | 360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 186 |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 | 307 |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 144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 | 307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 144 |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 | 320 |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 159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 | 320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 159 |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 | 299 |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 176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 | 299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 176 |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 | 271 |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 138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 | 271 |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 138 |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 355 |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 174 |
注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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