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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内部精选题一(10)


四、计算分析题

1.

【答案】

(1)广告费用:限额=(5200+120)×15%=798(万元)

由于大于实际发生额,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

(2)业务招待费:45×60%=27万元>(5200+120)×5‰=26.6(万元)

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5-26.6=18.4(万元)

(3)财务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250×5.8%=5.5(万元)。

(4)工会经费限额=270×2%=5.4(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7.5-5.4=2.1(万元)。

职工福利费限额=270×14%=37.8(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1-37.8=3.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270×2.5%=6.75(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6.75=2.25(万元)。

(5)会计利润为负数,所以公益性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元。

2.

【答案】

(1)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200万元

广告费限额=3000×15%=450(万元)

广告费实际发生100万元,没有超支。

(2)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500-(20-12)-(36-6)-2=460(万元)

①业务招待费限额计算:①3000×5‰=15(万元);②20×60%=12(万元);可扣除12万元。

②按税法规定,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应按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当年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房租=36万÷24个月×4个月=6(万元)

③存货跌价准备2万元属于税法不认可的支出

(3)计算该企业计入计税所得的投资收益为0

①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

②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③不认可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损失20万元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支出的36万元房租,企业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本年只能记入6万元。

企业08年的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1500-12-200-(500-36+6)+24-70=772(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为772×12%=92.64(万元),直接捐赠的不能扣除,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是10万元。

(5)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0-12-200-460-10-10=808(万元)

企业间经营性违约罚款可以扣除

(6)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808×25%=202(万元)

(7)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2-190(预交)=12(万元)

五、综合题

1.

【答案】

(1)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为1000万元

广告费的扣除限额为8000×15%=1200(万元),广告费没有超过限额,可全额扣除。

(2)准予扣除的财务费用为200万元,利息没有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准予全额扣除。

(3)2009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40万元

国债利息免予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三新费用要加扣50%扣除,上年的三新费用不予考虑;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以往年度亏损可以弥补,但是2003年度的亏损已经超过了5年补亏期,所以不能弥补。

8000+(240-30)-5100-60-1000-200-1100-400×50%-70-40=440(万元)

(4)2009年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370万元

440×25%=110(万元)

(5)计算2009年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为260万元

(110-30+50)×8×25%=260(万元)

同在A国的两个子公司可以盈亏互抵

(6)计算2009年境外所得应抵免所得税额240万元

①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抵免的税额为160万元

同在A国的两个子公司可以盈亏互抵,用抵扣亏损的余额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110-30)×8×25%=160(万元)

由于来自A国的所得在A国使用的税率是35%,税额110×8×35% =308(万元)高于抵免限额,应按照限额抵免。

②B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抵免的税额为80万元

抵免限额=50×8×25%=100(万元)

在B国实纳的税额:50×8×20%=80(万元),低于抵免限额,所以可抵税额为80万元

境外所得共抵免所得税额为80+160=240(万元)

(7)该企业2009年度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30万元

110+260-240=130(万元)

2.

【答案】

(1)国库券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短期债券转让收益35万元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设备一台,租赁期二年,一次性支付租金30万元,应分二年计入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3)企业用自产产品一批对乙企业投资,应视同销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直接向贫困地区的捐赠5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其余40万元捐赠能否扣除,则应根据计算的捐赠扣除限额确定。

捐赠限额=(300+20+15)×12%=40.2(万元)

由于40万元公益性捐赠小于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所以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各5万元,没有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所以可以扣除。

(6)应纳税所得额=300-1000×10%-3+15+(50-30)+5=237(万元)

2009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372×25%=59.25(万元)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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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7:4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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